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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的角色把握是一项很微妙,有挑战的工作。看起来像朋友在聊天,其实不是这种关系,女检察官们首先要传递出“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种信息,既不能过于温和,也不能过于严厉,要把握好这个尺度,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以及相关的解决妇女和未成年人问题的政策这样一系列的知识基础。同时,也体现这个公诉组的特殊性不仅在于受理案件方面,还在于办案人员的知识结构和专门技能的特殊性。女检察官们会更多地发掘到引发犯罪的内因包含冲动等诸多复杂的心理因素,从而更准确的分析妇女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有利于提高司法机关对妇女和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和其他权利的维权意识,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心;有利于办案工作专业化的形成;有利于总结规律,寻找对策,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工作;有利于妇女和未成年人犯罪研究的系统化;有利于预防、减少妇女和未成年人犯罪。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有一个特殊的环节
法院职员事迹材料法庭帮教。女检察官们很好的把握住这个环节,在法庭上,依法指出他们的行为已构成了犯罪,应受到刑法处罚的同时,又认真分析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原因和思想根源,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精神,建议法院对他们依法从轻处罚。未成年被告人往往在听了女检察官们的帮助和教育后,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切实体会自己的无知和社会的关怀,用自己今天悔恨的泪水洗刷残留在心中的怨愤,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并当庭表示改过自新,今后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未成年人和妇女犯罪公诉组还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创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有效方法。2006年,我院联合官渡区人民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圆桌法庭”审判模式,一是在庭审形式上创新,二是庭审中注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帮教,除公诉人、审判人员的帮教外,增加辩护人和家长的帮教程序,取得了很好的庭审效果,使未成年被告人在认罪服法、真诚悔过的同时,树立了今后改过自新,面对社会,重新做人的信心。
探索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暂缓起诉制度,如办理李某盗窃一案为公诉组建立了初步的运行模式。确定三个月考验期限,在考验期内采取定期考察和不定期考察相结合的帮教方式,考验期结束后,综合社会各方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评价,以及考察到的
司法警察事迹材料等与案件关联的情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树立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今后生活的信心。
创新对未成年人不起诉的宣布方式,通知被不起诉人及其监护人、学校领导、老师或有关组织人员到我院进行公开宣布的形式,使不起诉决定的宣布既合法,又起到应有的社会效果;开展对不起诉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坚持回访考察制度。
因势利导促进预防
根据规程,我们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教育工作。在院领导的支持下又成立了法制宣传教育小组,公诉组二名成员被聘为法制副校长。她们先后到官渡区矣六中学、昆明第十六中学、官渡区大板桥沙沟中心小学、前卫路小学等官渡区辖区内的多个中小学进行了一次次生动的法制教育讲座,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近千余名师生听取了公诉组成员的各类法制宣传和生动多元的讲座,由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女检察官给同学们上课,用最贴近学生心理的方式进行法制教育,给同学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女检察官们用深入浅出的语言讲述了大量生动的案例,分析了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原因,特别对未成年人犯罪最常见的好奇、盲从、攀比、逆反、报复、寻求刺激等六种心理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犯罪预防措施,指出维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需要学校、家庭、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的综合治理工程,同时还需加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讲座结束后,部分学生还就遇到不法侵害时如何加强自我保护等问题向女检察官们进行了面对面的咨询。官渡区中小学对法制宣传教育小组开展这种送法进校园的活动表示了充分的肯定和衷心的感谢,希望公诉组能多到学校开展此类活动,开展检校共建活动。
为了加强同妇女和未成年人及其家属的联系,公诉组在我院开通“阳光邮箱”,并设专人负责信函的接收和发送,对于来信中提到的问题和困难,针对实践情况给予回复和帮助,使“阳光邮箱”成为公诉组与当事人之间联系交往的纽带。女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一案,在被羁押期间曾多次写信给“阳光邮箱”,诉说自己的困难,以寻求女检察官们的帮助。公诉组成员在收到来信后,针对黄某某提出的要求,积极的对犯罪嫌疑人解答问题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在办理姜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中,缓和被害人激动情绪,成功促成二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在新年时,公诉组成员作为法制副校长向同学送上了“新年寄语”,表达了公诉组成员对同学们在新的一年中努力学习,早日成为国家栋梁的最真挚的祝福和最殷切的期盼。
年仅20岁的王某,是一名高校在读学生。由于和同寝室的杨某偶有摩擦,一时冲动和虚荣心作祟,将杨某的800元钱从借记卡中取出,存入自己的帐户,想以此报复杨某和宣泄心中的怨气。殊不知已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公诉组承办人审查后发现王某的犯罪动机单纯,社会危害性相对于其他盗窃案来说较小,案发后积极退赃,悔罪态度较好。并且通过与学校的联系了解到王某在校一贯表现良好,且品学兼优。这次犯罪是因其法律意识的淡薄而引致的。因此承办人审查后,经科室讨论,检察长批准,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我院对王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给了她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而公诉组的工作并没有以此完结,女检察官们主动到王某就读的学校,找到老师共同商讨对王某的教育工作。通过交流与沟通,学校的老师也意识到了教育工作的紧迫性,决心以此为戒,认真抓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为了不在学校引起负面影响,让王某能够勇敢面对今后的学习和生活,公诉组在本院小范围内,对王某宣布了不起诉决定书,同时,公诉组成员还对王某进行了语重心长的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并决心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争取做一个对社会和人民有用的人。通过这一案例,学校的领导和老师也深刻地认识到了学校教育的欠缺,他们决心认真总结教训,不仅从理论上指导学生,更要从思想上影响学生,让他们成为全面发展的,符合时代要求的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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